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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签和运输资质要求,是否存在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呢?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引入了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两种运输方式。《规章范本》引入有限数量运输规定的依据是:某些危险货物,当以较小数量,并采用可靠、坚固和耐用的包装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小于同种危险货物以较大数量包装的包件,因此,可免除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的约束性规定。《规章范本》引入例外数量运输规定的依据是:某些危险货物(但不包括物品),当以非常小的数量,采用非常坚固和耐用且仅测试后满足要求的包装,并限定每个内容器所装危险货物数量以及外容器内危险货物总量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远小于同种危险货物以较大数量包装的包件,因此,适用例外数量运输,但需要遵守《规章范本》有关培训、分类、包装等少部分要求。
LQ,GB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1)单证 在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的情况下,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在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危险货物说明中应写入“有限数量”或“LTD QTY”一词。 除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外,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无须适用《规章范本》5.4.1中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要求。
(2)标记 除航空运输外,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不需要以内装物的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但应显示图3的标记。航空运输情况下,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显示图4的标记。
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被放在一个外包装内时,除非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记均清晰可见,否则外包装应标明“外包装”或“OVERPACK”一词,以及上述图3和图4的标记。
(3)豁免
a. 印有图4所示标记的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视为已符合包装的规定,无需再印有图3所示标记;
b. 以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在同一辆车或同一个货物集装箱内,无须适用任何隔离要求;
c. 以有限数量运输危险货物时,无须适用《规章范本》1.4中的安全规定和《规章范本》7.2.4中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
EQ,危险货物例外数量级包装要求
适用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用E1~E5表示,其含义见表1.
当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划定的编码不同但包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容器的总数量应限于要求最严的编码所规定的数量。任何货运车辆、铁路货车或多事联运货运集装箱所能装载的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最大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
准备运输的完整包件,需经1.8米跌落测试和24h堆码测试,表明能承受此试验,而不发生任何内容器的破裂或泄漏,不严重影响其使用。
(1)标记 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应做永久、清楚的标记(见图5)。标记应显示主要危险类别,或如果已经划定,包件内所装每一项危险货物所述的项别。如果包件没有在其他地方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这个信息也应列入标记内。
装有以例外数量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也应做图5所示的标记,除非可以清楚地从外包装看到包件上的例外数量标记。
图5 例外数量标记
注1: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红或黑,白底或适当反差底色。
注2:*此处显示类别,或如果已经划定,显示项别。
注3:**如果包件没有在其他位置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2)单证 危险货物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上应注明“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并注明包件的数量。
(3)豁免 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除了以下a)、b)两方面外,满足本标准之规定,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任何其他要求:
a)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要求;
b) 危险货物分类、分类程序和包装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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