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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海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阅读:2310
海关编码即HS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其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Heading),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Subheading)。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HS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已分出第七、八、九位数码。
根据HS编码可以查到相应的进出口监管条件,以下是海关监管表
今天主要说下两用物项,也就是海关监管表里面对应的2,3,G。
所谓的两用物项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签发的许可证件,其中“两用”指的是军用和民用。对应进出口时,简单点的就是直接查HS编码,看对应的监管条件。
代码2 代表的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代码3 代表的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代码G 代表的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PS:这里的定向,指的是去特定的国家(地区),一般是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
如果你查到你的HS编码,监管条件有2/3/G,那你就需要注意了,得去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
可是你以为就这么简单,查下HS编码有没有监管就懂两用物项了?结合相应的案例我们来好好盘点下,哪些需要办理两用物项!
今天的案例:
上述案例当事人委托两家公司报了8票报关单,当事人和报关企业都未发现申报的货物成分含量中的高锰酸钾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直到被海关发现并把之前申报的报关单一起翻出来处罚。
又整理了一些案例如下(混合物含两用物项中易制毒化学品被处罚的案例部分汇总):
这篇就总结一下里面的知识点、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法律风险等。
01知识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
以上54种货物属于《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部分。其中所列的海关商品编码,不论用网上的一些查询网站或者书本,都会提示海关监管条件2、3(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部分的商品一般不会出现未提交许可证而被处罚的情况。毕竟报关企业录单系统也会提示,收发货人不清楚或者忘记,报关企业也能及时提醒收发货人去办理。
如下图为某网站查询结果:
那么问题就来了!
1、《目录》第一页的说明第三点(如下图)。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是给你参考的,只要涉及《目录》内商品名称的,不论是不是《目录》内的商品编码都要办理许可证。只看成分不看商品编码。
2、依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如下图)。
a、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这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或者含4种里面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就累加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b、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c、除上述5种以外的《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不管含量是多少都需要办理许可证(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3、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成分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成分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同时,申领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xx物项”,在商品编码栏目填写xx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15%丙酮25%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25丁20甲15硫10”。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许可证。
02产生问题的原因
l海关作业模式改革,审核后置,海关不再提前为企业把关.海关把原有的“先审核后放行”的作业模式,变为“先放行后审核”的作业模式。虽然通关放行速度是加速了不少,都可以做到卸船即可提货,但是海关在放行前对单证不进行审核,问题不会被提前发现,就变成事后的行政处罚。
l报关预录时,系统只能提示以商品编码监管的货物,混合物中成分不以商品编码监管,系统不会提示。
l企业没有专职关务人员,不知道有《目录》的存在。
l海关不提前把关,货物通关速度快,报关员证也取消了,很多企业觉得关务是人人可以做的岗位。
l一物多名,时间紧张,关务人员未能全面审核。根据汇总的案例还有两个成分(洋茉莉醛和氯仿)是一物多名。关务人员的化学知识储备不够,时间紧张等原因。即使按照提供的申报成分查询了《目录》,也可能因为不知道别名,而未能发现属于《目录》内情形。
03法律风险
1、收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2、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04温馨提示
1、有相关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及时组织内部人员审核已经完成放行的单证,确认是否有相同情况存在。
建立内审制度也是海关对AEO高级认证企业的一个要求。AEO高级认证企业每年要对进出口相关活动进行内部审计。不管是不是AEO高级认证企业其实都应该组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错误。
2、如内部审计后,确实发现有未提交许可证的情形,应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行为的可以减轻惩罚。如被海关在未来发现,就是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了。
3、建立进出口准入制度。
收发货人建立进出口准入制度,在货物进出口签订合同之前对货物的商品编码,监管要求等进行审核,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风险。如申报要素涉及填报成分含量的货物,必须把100%的成分及含量都要弄清楚,即使是只有0.1%成分都不可以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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