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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VS危险货物该怎么区分? 网站首页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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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来源不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从定义中可看出,「危险化学品」适用于「化学品」。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从定义上来看,「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物品」,并对所用包装有特别要求。


二、确认原则不同:


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GHS制度。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GB 30000系列标准,其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强调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多环节的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通常情况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其衍生文件,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其主要针对运输环节,强调短期危害性,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详见表2。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三、监管主体不同:


在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主要的监管部门有应急管理部、质检局、生态环境部等;而危险货物的监管部门则主要为运输环节的相关主管当局,如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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